调解的代价:追究拒执罪难上加难

发表时间:2026-02-09  阅读次数:84

 

当面临被告还款可能性较低、案件胜诉前景良好,且未来可能需追究其拒执罪的局面时,建议您审慎考虑与被告达成调解。因为选择以调解方式结案,可能对未来追究被告拒执罪造成困难。

一、法律依据解析

1. 拒执罪的法律规定
根据《刑法》第313条,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、裁定,且情节严重的行为,可构成拒执罪。

2. 调解书的性质
根据相关司法答复,刑法中的“判决、裁定”不包括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。因此,单纯不履行调解书的行为,不直接构成拒执罪。

3. 关键例外情形
如果案件进入执行程序,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调解书而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裁定,则属于拒执罪所涵盖的“裁定”范围。这意味着,能否追究拒执罪,关键在于执行阶段是否作出了此类裁定。

二、哪些裁定具有“执行内容”?

在执行程序中,法院通常会针对具体执行措施作出裁定,例如:

  • 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财产;

  • 划拨存款、扣留收入;

  • 拍卖、变卖财产;

  • 确认以物抵债等。

只有这类具备明确执行内容的裁定,才能作为追究拒执罪的基础。如果执行过程中未作出此类裁定,将难以启动拒执罪追诉程序。

三、实践中可能面临的障碍

在实际操作中,执行案件数量庞大,法院未必会对每个案件都出具具有执行内容的裁定。例如:

  • 若通过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不足,法院可能仅发出执行通知书,而不另行作出裁定;

  • 执行程序可能以“终结本次执行”告终,而此类终本裁定通常被视为程序性文书,不具备具体的执行内容。

这种情况下,即使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、逃避履行等行为,也可能因缺乏“具有执行内容的裁定”这一关键要件,导致无法追究其拒执罪。

四、相关司法案例参考

已有案例表明,仅凭调解书无法直接追究拒执罪。例如:

  • 某案件中,自诉人以调解书为依据提起拒执罪自诉,但因执行阶段仅出具了终本裁定,法院认为该裁定不具备执行内容,最终驳回自诉。

  • 另一案例中,法院同样强调,必须存在为执行调解书而作出的、具有执行内容的裁定,方能构成拒执罪。

这些案例均凸显了调解结案后在追诉拒执罪时可能面临的现实困难。

五、实务建议与风险提示

尽管调解具有快速解纷、降低诉讼成本等优势,但若未来存在追究拒执罪的可能,当事人需充分知悉其中风险:

  • 慎重选择调解:如果被告履行意愿存疑,且案件胜诉概率较高,判决结案可能更有利于后续执行与追责。

  • 已调解案件的应对:若已达成调解,应密切关注执行进展,适时推动法院就查封、扣押等执行措施作出明确裁定,为后续可能追诉拒执罪保留必要依据。

  • 全面权衡利弊:在决策前,建议综合评估案件具体情况、被告履行能力及潜在风险,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。

总之,调解虽能加速纠纷解决,但也可能增加未来追究拒执罪的难度。在涉及可能拒不履行的被告时,需格外谨慎权衡,以保障自身权益的充分实现。